六、依第二點規定邀請之學者專家,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 況,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,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 費。 七、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(邀)請專人或機構,進行撰稿、譯稿、 編稿、校對及審查等工作時,得依附表所定支給稿費: (一)為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,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准,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。但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,以公開方式辦理者,得不受附表所定基準之限 制。 (二)為發行刊物,邀請本機關學校以編譯為職掌以外人員辦理或 公開徵求稿件,經刊登者;未經刊登者,僅得支給審查費, 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。 八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支給稿費: (一)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(包括辦理補助計 畫、委辦計畫及受補助計畫)有關文件資料(包括召開會議之 資料)之撰稿、譯稿、編稿、校對及審查等工作。 (二)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。 (三)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、書籍、公 文等資料。 (四)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(含受補助計畫辦 理之刊物)之撰稿、譯稿、編稿、校對及審查等工作
|